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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十四论

桓公十四论 (第1/2页)
  
  一
  
  有质以生文,有文以立质。质者,人事之资也。质生文者,后质而生既有资矣,则文居可损可益之间,宁无益也?文立质者,即以其文为质,而以为人事资于此而废文,是废质而事不立矣。古之帝王于质文之间,有益焉有损焉者,后质之文也;有益焉则不可损焉者,因文之质也,汉建元之建年号是已。
  
  古者编年而无号,非欲损之,未益而已矣。未益则文既不生,质亦不立。质之未立,事亦无资,故有待于益,无可必损。拘者执古之未益以为必损,不亦过乎?
  
  古者封建以公天下,天子、诸侯各编年,而不一其系,则不得殊号以裂天之岁月。然而天子为天下王,夷其编年无殊于诸侯,其犹未之备邪?
  
  夫年以纪时,时以缀事,事以立程。编年而建之号,岂徒文哉!绌陟之所课,出纳之所要,要质之所剂,功罪之所积,刑名之所折,覆按之所稽,皆系此矣。
  
  以日为程,则今之朔乱于去月之初;以月为程,则今之正乱于往岁之正。朔穷于三十,甲子穷于六十,月穷于十二。故以年冠月,以月冠日,而后记差可久,行差可远。然其以年编也,以甲子纪,则亦穷于六十。
  
  以君之初终纪,而久者五六十年,下逮十年,或四三年,抑或逾年而易,则今兹之元抑乱于先君之元,奸者伏奸,讼者积讼;即莫之奸讼,而心目之眩,亦府史之不给也。故编年以资用,莫如建号之宜,简而文也。
  
  不知者以为文,知其得失者以为质也。号建,而前之千岁,后之千岁,月日之所系,事之所起止,源流之所因革,若发就栉,一彼一此不纷矣;若珠就贯,一上一下相承矣。乃为之忧曰:“历世无穷,而美名有尽。”
  
  信美名之有尽也,不审而同于往代,其以视诸数十年间,元年沓至而无可别白者,不犹愈乎?
  
  今天下一而郡国合,文籍繁而舞法者滋。浸令删去名号,互混相仍,启其疑端,引其奸罅,即有察吏,然后从而刑之,刑愈繁而变愈甚矣。
  
  迩之不记,何以及久?近之不行,何以致远?无已,而以先君之谥号冠诸其上,则鬻驴之券,判淫之牍,皆载九庙之声灵于其上,不已辱乎?审乎文质经纬之妙以知变通,不以《春秋》编年之法例后世也。
  
  二
  
  建号之义,表以德,是寓箴也;贞观、大中、正德之类。纪以功,是建威也;建武、建隆、洪武之类。
  
  崇以瑞,是钦天也,天子有善,让于天之义也;元鼎、神爵、崇祯之类。承以先,是广孝也;绍圣、延佑之类。期以休,是同民也;太康、至治、成化之类。
  
  皆文之不害者也。其诸不可者,倡异教,乾封、如意、久视之类。私福祉,长寿、崇庆、万历之类。于道非宜,固人主之所宜戒。尤非法者,奄有祖号而不让,蒙古再称至元。大臣易位而辄改,宋易宰执则改元。
  
  与夫瑞应非典,拘忌灾祥,数改不已,如胡氏所讥,记注繁而莫之胜载,斯实为建号之蠹。
  
  虽然,噎不可以废食,盗跖之“分均”“出后”不可以废仁义,遽以作俑之咎汉武,奚可哉?
  
  三
  
  利害之所生,先事而知者,或以理,或以势。势之可以利,势之可以害,慧者知之,不待智也。智者察理,慧者觉势。势之所知观于月,理之所知观于火。
  
  庄周曰:“月固不胜火。”几于道之言也。观于月,虽远而无固明;观于火,虽近而有适照。有适照者有适守,无固明者无固心。是以虽或知之,不能择之;虽或择之,不能执之。郑庄公之知是已。
  
  慧足以知父兄之不能供亿,母弟之不能协和,不足以有许,而犹姑有许也。慧足以知覆亡之不暇,许之不能固有,而欲乘人之乱,以贪许田之易也。逮其身死国乱,许不能有,而许田亦为鲁复矣。《诗》称“居常与许”。
  
  则徒丧祊而成人之篡,何为者哉?夫慧足知之,力不足以守之,而终于乱,月火之喻征矣。
  
  胜欲者,理也,非势之能也。理者固有也,势者非适然也。以势为必然,然而有不然者存焉。晋献之无道,有子之不宁,而霍、魏、虞、虢且安然寝处之矣。
  
  是则有弟而不能协和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势之有也。齐桓以丧乱之余,抚有齐国姜氏之子孙,且失其序,而谭遂终入其版章矣。则新邑虢、桧之子孙,或可以有他人之土宇者,势之有也。
  
  故势者一然而一弗然,有可照而无适照,则有其明而无其固明,恃此之知以胜朵颐之大欲,不亦难乎!是故大智者以理为势,以势从理,奉理以治欲而不动于恶。夫苟知之,必允蹈之,则有天下而不与,推之天下而可行。
  
  四
  
  天地之大德曰生,而亲亲之仁出;圣人之大宝曰位,而尊尊之义立。斯二者同出而异建,异建则并行,同出则不悖,并行不悖而仁义合矣。嫡妾之分,尊尊之义也;庶子君而崇其所出,亲亲之仁也。
  
  子以母贵,母以子贵,何为其不可哉?所不可者,夫以子故宠妾而使埒于嫡也,是以欲败礼而自弃其尊。故惠公不可以夫人之礼礼仲子,光武不得以阴后之贵贵东海。若僖之于成风,昭之于齐归,汉哀之于傅氏,先君无匹嫡之愆,而嗣子有推尊之义,何为其不可哉?夫不可以嫡道加之妾,子则可以己贵致之亲,义之正,仁之推也。
  
  若夫子以己贵加母而有不可者,则惟伉君母以俱隆而蔑君母也。禘于太庙,致成风为夫人,则已伉矣。君母祔于祖姑而配食于考庙,则尊伸矣。妾母别宫以祀,不祔不配,而加以夫人之号,亦何为其不可哉?土无二王,而太王、王季可并世而与帝乙同其王称;君无二后,君母、妾母亦可并世而同其殊号,一也。不祔不配,而义正矣,尊以徽称,而仁推矣。岂相悖邪?
  
  或为之疑曰:人子不以非所得者加之于亲为孝。妾母而称夫人,非所得也,加之于亲,非仁矣。且庶子之嗣立,受爵于天子,受国于先君,非己所私也。
  
  序天之秩,守天之位,而以私恩奉其所生,非义矣。夫非所得者,亲之不可得,抑己之不可得也。亲不可得,己可得之,则犹亲得之矣。苟以为亲所未有,概不可加也,则天子之养,诸侯且不得并,鲁有四饭,僭莫大焉,而况于匹夫?然且舜以天下养瞽瞍,而备物之养,下逮于食力之庶人,徒为瞽瞍之应得而加之无疑与?
  
  抑且曰:养者贱也,名者贵也,养可移而名不可假也。审然,则舜徒以所贱者事亲邪?备物之养,非以为物也,己所得有,不敢俭于其亲焉耳。
  
  天下者,固非己之私养也。举天下之公养以致其私恩,移天下之公尊以伸其私敬,何为其不可哉?
  
  所不可者,臣伉君而蔑君,妾伉嫡而蔑嫡。呴呴之仁,亏义者也。仁推而义无不正也,则君子何疑焉!故献皇之加帝号,尽孝者所必伸也。崇庙号,加十六字之谥,跻诸武庙之上,则导谀之臣为之也。君臣之分,嫡妾之等,父母之恩,三者酌而成乎追尊之礼,达于士大夫,而无殊于天子。《诗》曰:“永言孝思,孝思维则。”思以为则,则不过其思而无歉于思。知礼者,达此而已矣。
  
  五
  
  士大夫之貤封,君母配其父以并崇,而妾母未之及也,则妻不得有其封,而移以奉妾母,妾母之封视其妻,亦与君母并尊,不以妾母为非所得也。
  
  士大夫之封及于妾母,而况于天子与诸侯!
  
  妇人之义,以从为正。在家从父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,从之以为德也。从之以为德,则亦从之以为贵。从之以为德者,无成也;从之以为贵者,有终也。
  
  无成有终,地道也,但有所从,不必均从。故王姬下嫁,车服不系其夫,下王后一等,从父贵,不系夫矣。
  
  王后之归,在家则称女,在途则称后,从夫贵,不系父矣。庶子之母,君母薨而祔,己得以别庙而称夫人,从子贵,不系夫,又何为其不可哉?
  
  君与君母存,妾有所从,子不得尸其从。故庶子不得为其母服,从君从嫡也。君薨,庶子嗣立,妾母无从而从子,故得以有夫人之祀于别宫,夫死从子之义也。
  
  故公羊子曰:“母以子贵,顺也。”
  
  以从乎子,子可致尊也,非夫所得制也。以嫡妻从乎君,君不可舍所从者而别受从也。君不受其从,故妾失其贱,道同出而异建。道在子,不系先君矣。
  
  六
  
  宋殇之弑,冯为之也。孔父者,穆公之所属与夷者也。故孔父生而存,则不可得而弑。知然,则“民不堪命”之辞,华督之以为弑名,目送孔父之妻,若曰:此可袭而虏焉尔。祸不发于冯,督亦安敢生其心而利此哉!督之弑,冯主之;冯之篡,郑成之也。
  
  春秋之前,宋、郑固不协矣。郑外挟齐、内挟冯以制宋,而宋始不能与郑竞。外挟齐,而瓦屋之盟,齐犹合宋。内挟冯,而阴饵华督以蚀之于肺腑,于是乎宋之生命悬于郑之股掌,而宋殇、孔父其何以堪?
  
  故有相敌之势者,莫患乎授之以挟。虮虱在楚而韩敝,异人在秦而楚敝,刘休道在魏而齐敝。萧詧在周而梁敝。是穆公之居冯于郑,假利器于敌以自伐,虽欲守殷之家法,一及一世,以见先君于地下,庸可得哉!
  
  夫业不欲弃先德,而传之与夷,则开诚布公,置冯于与夷之手,授之禄位,以定臣主之分。冯其贤邪?殷之子孙,有服在廷,以奉家法者,皆冯师也;冯而不肖邪?是国之蟊贼,家之荑稗,废置生杀,一听之殇公,而又何恤也?投之仇雠之怀而导以戕贼,穆公于是乎不智矣。
  
  其将畏与夷之猜,而树之劲敌以为援,则天理人欲杂糅以共图一事,疑忌之心先之自我,无问人矣。
  
  故冯不出,则与夷制冯;冯出,则冯制与夷。诸葛之为刘琦谋者,此而已矣。曹操不南下,刘备不走,琦且为备用以成取琮之势矣。亮挟纵横之术以为备计,犹之可也,穆公用此以行其义举,不亦悖乎?
  
  七
  
  刘敞之言曰:“《春秋》诛意。”虽然,有辨。置意而徒诛事,则敝也愚;诛意而释当事者,则敝也诐。故与夷之弑,冯意也,而《春秋》目言之曰“督弑其君”。
  
  假令以督大逆之辜,加坐于冯,则怀意者诛,而推刃者免,又奚当哉!
  
  非冯则督无弑心,非督则冯无弑械。冯无弑械,终不成其弑矣;督无弑心,有冯而弑心生焉。冯可以生其心,而生心者固督之心也。则冯有心而无械,督有械而亦有心,宁纵冯也,督不可纵矣。且夫冯怀争国之志,而忘先君以妒昆弟,信为恶矣。然其恶也,有托而恶者也。殇一君也,冯一君也,在彼,在此,一也。
  
  徒攘诸彼以与此,憯不畏天,暋不畏王,杀一君,置一君,惟其好恶,如薙草以植木,而冀食其利然,且自诩曰吾犹是戴君也,而篡弑之祸昌矣。君子操大法,惩大恶,已大乱,与其诛意以快一时之钩距,无宁按事以定万世之典型。故奸民不畏深文之吏而畏守律之官,《春秋》成而乱臣贼子惧,惟其法而已矣。
  
  一求之意,以致擿发之长,大猾元憝且饰意相逃而莫之服,欲其惧,也难哉!
  
  八
  
  未修《春秋》,则曰“陈恒执其君置于舒州”,《春秋》修之,则以“自奔”为文。以“自奔”为文者,存君臣之体,不使大夫得逐其君也。至于弑,则目言之而无隐辞。
  
  无隐辞者,恶之著,不可得而隐也。逐与弑,其恶一尔。君之见逐与见弑,不成乎君者,亦无别也。有弑甚于逐者,亦有逐甚于弑者。可逐而犹弑,弑忍于逐也;以为不足弑而逐之,逐恶于弑也。彼既以为不足弑矣,而抑立逐之之文,使之得逐,则既末减于弑君之辜,而徒张其势也。不可以训,抑不足以惩,故目言弑而不恤。
  
  君臣之体裂,悼其君以不逭其贼也,隐其逐而不正首恶之名,重其君以不授之势也。呜呼,圣人之权衡精矣。胥天下而无敢弑其君者,则又孰敢逐其君哉?彼夫敢逐其君者,皆挟可弑以临之也。刘裕、萧道成已篡而必弑,赵匡义先弑而后敢篡。弑祸止,则不臣之心有畏而不发。治其弑,无治其逐,无治其逐,故专责之君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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